Kelly OlynykKevinLove

騎士隊Kevin Love已經被宣告要掛免戰牌4-6個月,等於確定季後賽報銷,我看網路上不少人在問"球場上的蓄意傷害能不能告?",其實這問題,在五六年前,A.Bynum把G.Wallace從空中幹下來導致肺部塌陷時就有人問,趁這次機會我寫篇文章來回答一下,當然我念的是台灣的法律,不過法理上台灣美國應該不會差太多,總之請各位參考看看,如有錯誤也請不吝指正。

 

理論上:
在刑法適用的推論過程中,第二階段叫作阻卻違法事由,其中最有名的項目就是正當防衛,簡單說就是當你可以成立阻卻違法時,那麼你就沒有犯罪的問題。運動場由於其特殊性質,所以學理上給了一種名詞叫"承諾"(有的教科書寫"同意",有的是會將運動場這類風險行為細分出來成為"可容許危險")當做超法規阻確違法事由,就是當你願意去從事這運動、甚至願意進入場內觀戰,就代表你願意承擔一定的法益受損的風險,這時候如果你有損失,不會動用到刑法。

比如說,你去看相撲,坐第一排,結果被敗陣滾出來的相撲壓到導致受傷,對方會不會成立過失致傷,不會,因為你自願去坐第一排,你要承擔風險。所以像是去看棒球被界外球打到、去看賽車被破掉的車體碎片噴到、去看籃球被撲救的球員撞到,這些基本上都是自認倒楣,沒有刑法動用的空間。

上場比賽的球員也是一樣,昨天大聯盟才又一個投手被強襲球砸到送出場,打者此時不會成立過失致傷。那像是不同的運動,承諾的適用跟強度會跟著變,像是拳擊、摔角這類,偶爾會聽到選手被攻擊後昏厥、送醫後不治的消息,但是因為這種運動風險本來就很高,所以對手不會成立過失致死。

但是各位,以上的不成立都是"過失",也就是說如果"故意"(尤其故意去做該賽場上並非常態出現的動作)而造成對方預期外的傷害,就不是法律允許的範圍,即使是拳擊,選手也只是要故意讓對方倒,沒有要故意讓對方死(先不管證明的問題),摔角也現在也都有默契,會等對方做好保護自己的動作才出招(只是偶爾還是會有意外)。所以,打球去遮人家眼睛結果不小心戳到 和 我本來就是打算戳你眼睛 當然不同,後者刑法就不保護;投手投觸身球,是手滑所以砸到頭 還是 本來就打算往頭丟,這個法律上評價就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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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務上:
回到上面Bynum把G.Wallace從空中幹下來的事件,當時美國檢方確實有打算調查,為什麼,因為他們懷疑Bynum不是不小心的而是故意的,那為什麼不了了之?

第一:證明太困難了,像是這次塞爾蒂克長髮哥把Love扯脫臼的事情,相信很多人認為是故意的,可是到頭來也只能說"我就覺得他是故意的","覺得"這種東西不算數阿,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還過失本來就很難。

第二:NBA是相當大的組織,在他們本身有規範的情況下,基本上檢調單位會尊重,所以除非是毒品槍械等球場外事件,不然檢調不會介入(但不要誤會說NBA的規範高於法律喔,沒這種事情,要介入絕對可以介入)。

第三:球員本身會息事寧人,因為大家都在球場上混,髒來髒去乃兵家常事,你卯起來告對方,有天難保不被反咬。另外如果讓聯盟覺得家醜外揚也不是好事,在聯盟裡,球員就是員工,聯盟就是老闆,員工如果讓老闆頭大,多少要有點覺悟。

講傷害罪可能事情還算小,我舉比較大條的,當年Arenas攜槍案,球迷應該都還有印象,他被判處整年禁賽,但是事實上華盛頓特區擁槍是允許的,該特區的法規曾經因為不許人民擁有槍枝而被宣告違憲,因為美國的第二增補條款(The Second Amendment)給予人民擁槍以自衛甚至衛國的權利,特區的法律當然低於憲法,所以在大法官判決後(2008年的案子,有興趣的請查 DISTRICT OF COLUMBIA v. HELLER ),華盛頓特區人民允許擁有槍枝(但是槍只能放家裡,且槍枝種類有限定,火力太猛的不行),那為什麼Arenas不直接拿著還很新的判決狀告聯盟?(當然攜帶槍械去球場還是違法,可是是不是該被判禁賽整季這麼重,或是說他是因為覺得有生命危險才攜槍,這些都是可以爭辯的點)因為他是員工,他本季禁賽頂多少賺一季的錢,他告上法院大概以後通通不用賺了。

ArenasGun

以上,就是我對運動場上傷害的法律問題的一點解答,總之就是法律確實有介入的空間,但是實際上這種狀況在職業運動場幾乎不會發生。最後,東說西說比不上檢察官說和法官說,有時換個法官可能一切都不同,尤其我們基本上都不是職業運動員,台灣也有過小朋友打球眼睛被戳傷,對方(也是小朋友)被判過失致傷的,所以各位不要把刑法課本上看到的或是我寫的當成圭臬,實務有時候是猜不透的。感謝願意看這篇枯燥文章到這邊的你,再見掰掰,噗。

 

P.S.:

1.以上只是論述個大概,如果純學理方面,其實分得很細,例如有說法是說如果是規則內的傷害(打手犯規同時把對方的骨頭打裂了),是阻卻違法層面的同意;但如果是規則外的(觀眾被球員飛撲撞傷),因為預見可能性不同,則要進入第三階段,是阻卻責任層面的問題,另外也有學者認為"同意"和"承諾"是不同的概念,我想說這麼多讀者可能消化不良,就不贅述。

2.打球戳傷眼睛結果被判過失致傷的,請參閱"高雄地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252號",本案上訴二審後改判無罪,而且是直接從第一階段的主觀構成要件下手(法官認為行為人無過失),請參閱"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249號"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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