騎士隊Kevin Love已經被宣告要掛免戰牌4-6個月,等於確定季後賽報銷,我看網路上不少人在問"球場上的蓄意傷害能不能告?",其實這問題,在五六年前,A.Bynum把G.Wallace從空中幹下來導致肺部塌陷時就有人問,趁這次機會我寫篇文章來回答一下,當然我念的是台灣的法律,不過法理上台灣美國應該不會差太多,總之請各位參考看看,如有錯誤也請不吝指正。
理論上:
在刑法適用的推論過程中,第二階段叫作阻卻違法事由,其中最有名的項目就是正當防衛,簡單說就是當你可以成立阻卻違法時,那麼你就沒有犯罪的問題。運動場由於其特殊性質,所以學理上給了一種名詞叫"承諾"(有的教科書寫"同意",有的是會將運動場這類風險行為細分出來成為"可容許危險")當做超法規阻確違法事由,就是當你願意去從事這運動、甚至願意進入場內觀戰,就代表你願意承擔一定的法益受損的風險,這時候如果你有損失,不會動用到刑法。
比如說,你去看相撲,坐第一排,結果被敗陣滾出來的相撲壓到導致受傷,對方會不會成立過失致傷,不會,因為你自願去坐第一排,你要承擔風險。所以像是去看棒球被界外球打到、去看賽車被破掉的車體碎片噴到、去看籃球被撲救的球員撞到,這些基本上都是自認倒楣,沒有刑法動用的空間。
上場比賽的球員也是一樣,昨天大聯盟才又一個投手被強襲球砸到送出場,打者此時不會成立過失致傷。那像是不同的運動,承諾的適用跟強度會跟著變,像是拳擊、摔角這類,偶爾會聽到選手被攻擊後昏厥、送醫後不治的消息,但是因為這種運動風險本來就很高,所以對手不會成立過失致死。
但是各位,以上的不成立都是"過失",也就是說如果"故意"(尤其故意去做該賽場上並非常態出現的動作)而造成對方預期外的傷害,就不是法律允許的範圍,即使是拳擊,選手也只是要故意讓對方倒,沒有要故意讓對方死(先不管證明的問題),摔角也現在也都有默契,會等對方做好保護自己的動作才出招(只是偶爾還是會有意外)。所以,打球去遮人家眼睛結果不小心戳到 和 我本來就是打算戳你眼睛 當然不同,後者刑法就不保護;投手投觸身球,是手滑所以砸到頭 還是 本來就打算往頭丟,這個法律上評價就不同。
實務上:
回到上面Bynum把G.Wallace從空中幹下來的事件,當時美國檢方確實有打算調查,為什麼,因為他們懷疑Bynum不是不小心的而是故意的,那為什麼不了了之?
第一:證明太困難了,像是這次塞爾蒂克長髮哥把Love扯脫臼的事情,相信很多人認為是故意的,可是到頭來也只能說"我就覺得他是故意的","覺得"這種東西不算數阿,證明當事人是故意還過失本來就很難。
第二:NBA是相當大的組織,在他們本身有規範的情況下,基本上檢調單位會尊重,所以除非是毒品槍械等球場外事件,不然檢調不會介入(但不要誤會說NBA的規範高於法律喔,沒這種事情,要介入絕對可以介入)。
第三:球員本身會息事寧人,因為大家都在球場上混,髒來髒去乃兵家常事,你卯起來告對方,有天難保不被反咬。另外如果讓聯盟覺得家醜外揚也不是好事,在聯盟裡,球員就是員工,聯盟就是老闆,員工如果讓老闆頭大,多少要有點覺悟。
講傷害罪可能事情還算小,我舉比較大條的,當年Arenas攜槍案,球迷應該都還有印象,他被判處整年禁賽,但是事實上華盛頓特區擁槍是允許的,該特區的法規曾經因為不許人民擁有槍枝而被宣告違憲,因為美國的第二增補條款(The Second Amendment)給予人民擁槍以自衛甚至衛國的權利,特區的法律當然低於憲法,所以在大法官判決後(2008年的案子,有興趣的請查 DISTRICT OF COLUMBIA v. HELLER ),華盛頓特區人民允許擁有槍枝(但是槍只能放家裡,且槍枝種類有限定,火力太猛的不行),那為什麼Arenas不直接拿著還很新的判決狀告聯盟?(當然攜帶槍械去球場還是違法,可是是不是該被判禁賽整季這麼重,或是說他是因為覺得有生命危險才攜槍,這些都是可以爭辯的點)因為他是員工,他本季禁賽頂多少賺一季的錢,他告上法院大概以後通通不用賺了。
以上,就是我對運動場上傷害的法律問題的一點解答,總之就是法律確實有介入的空間,但是實際上這種狀況在職業運動場幾乎不會發生。最後,東說西說比不上檢察官說和法官說,有時換個法官可能一切都不同,尤其我們基本上都不是職業運動員,台灣也有過小朋友打球眼睛被戳傷,對方(也是小朋友)被判過失致傷的,所以各位不要把刑法課本上看到的或是我寫的當成圭臬,實務有時候是猜不透的。感謝願意看這篇枯燥文章到這邊的你,再見掰掰,噗。
P.S.:
1.以上只是論述個大概,如果純學理方面,其實分得很細,例如有說法是說如果是規則內的傷害(打手犯規同時把對方的骨頭打裂了),是阻卻違法層面的同意;但如果是規則外的(觀眾被球員飛撲撞傷),因為預見可能性不同,則要進入第三階段,是阻卻責任層面的問題,另外也有學者認為"同意"和"承諾"是不同的概念,我想說這麼多讀者可能消化不良,就不贅述。
2.打球戳傷眼睛結果被判過失致傷的,請參閱"高雄地院刑事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252號",本案上訴二審後改判無罪,而且是直接從第一階段的主觀構成要件下手(法官認為行為人無過失),請參閱"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249號"。

補充資料:當年準備和Arenas拿槍對幹的Javaris Crittenton因為在2011年涉嫌謀殺一位23歲的女子被捕,之後他也承認是他下的毒手,今天正好判決出來,被判23年
This is def nothing and non sense in NBA...lmfo
有朋友跟我說到切結書之類的問題,我想可能是我文章寫得不夠好,所以概念沒傳達到,在此再補充點東西。 刑法有個概念叫"預見可能性",很白話的說就是.....預見事情發生的可能性.....(有完全沒解釋到的感覺)。預見可能性通常是用在"過失"的判斷(就是大家常看到的"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"中的"應注意")如果一件事情根本無預見可能性,那行為人就沒過失,沒過失當然就不會成立犯罪。 即使有過失,由於上面本文講到了可容許風險的概念,所以會被阻卻違法給擋掉,還是不會成立犯罪。那這可容許風險的範圍與強度當然隨著運動性質的不同而變動。 所以,順序是這樣的:先看故意/過失有無成立 --> 如果成立,再看是否有可容許風險的適用 切結書也好、運動規則也好,能夠容許的都是"依此運動常見的風險所能允許"的範圍,打籃球,你被犯規而不幸受傷,即使對方被判惡意犯規,這仍然是球賽的一部份;但是如果是球場上發生衝突,打起來然後受傷呢?(請回想一下O'neal當年ㄇㄞB.Miller沒ㄇㄞ到那拳)你能夠說"我本來就有心理準備上球場會打架,有被打傷的風險"嗎?這就不合理啦,如果把允許的範圍無限上綱,Artest 幹麻還要和被他揍的球迷庭外和解,球迷該想到進去看球會被球員揍阿。 切結書一回事、NBA有規範一回事、搓湯圓更是一回事,不是刑法不能管,只是不想管或礙於現實問題無法管,不可以看99%不管就下定論說職業運動場上的事情刑法管不著,這樣就是腦袋裡的框架沒有分好,如果可以職業聯盟自己處罰完就沒事的話,曹錦輝幹麻要被檢察官調查? 用很簡單的表來說的話,大概是這樣: 有預見可能性(有過失)+可容許 (投手手滑,觸身球砸到打者)--> 阻卻違法,沒事 無預見可能性+可/不可容許 (灌籃灌到籃板碎掉,碎片噴到對手的眼睛)--> 因為無預見可能性,所以直接無過失,沒事 故意+可容許 (拳賽時猛K對手) --> 阻卻違法,沒事 故意+不可容許 (球員買通觀眾拿雷射筆射對手眼睛)-->不可阻卻違法,有犯罪的成立空間 我真的很努力想趁這機會釐清概念,看球大家都會看,但人人各有所學,像是球員受傷,念醫的可以去判斷是什麼傷、大概要休養多久,我只是正好從另一個角度去分析事情,然後又希望大家看得懂,比平常寫專欄文章困難很多啊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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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小編的力挺 我本身是法學碩士,這篇在發表時,我也很慎重的給兩位法學博士和一位刑法教授審閱過,力求好懂又不會誤導,不過當我貼去Ptt的NBA版時卻被酸得亂七八糟,還被質問說是哪間學校畢業的,不懂法律還亂寫,所以我幾分鐘後就默默把文刪除了(淚) 總之很謝謝你們,願意將這注定不受歡迎的題材列為焦點頭條,點閱人數破兩千,已經是我預估的四倍多了吧 XD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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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obin Lopez與吉祥物們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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